公告日期:2025-11-26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以及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并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符合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的条件,或者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七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所要求的独立性,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司所聘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条款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