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太科技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中国境内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6 月 8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
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发行人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公告的《石家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5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生的重大变化,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杜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根据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的变化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事项做了进一步核查,并补充了工作底稿,现补充说明并发表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更新
《审核问询函》第 1 题
根据申报材料,最近三年,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包括负极材料、石墨化焦等,公司负极材料销售收入分别为 419,825.44 万元、373,614.87 万元和 470,656.98万元,2023 年,公司负极材料销售收入较 2022 年同比减少 11.01%,主要系市场竞争加剧、负极材料产品价格下降。
最近三年,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41.65%、27.74%和 25.72%,其中公司负极
材料产品毛利率分别为 43.60%、27.16%和 23.81%,持续下降;石墨化焦毛利率分别为-0.15%、-3.66%和 9.93%,变化较大。
最近三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03,050.68 万元、171,754.83 万
元、249,419.04 万元,持续增长,2023 年年末应收账款价值较 2022 年年末增加66.67%;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4.85、3.20 和 2.48,持续下降;存货账面价值分
别为 147,273.96 万元、109,176.42 万元、155,503.06 万元;预付账款分别为
8,122.15 万元、6,802.68 万元、10,327.04 万元,2024 年公司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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