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陕
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强化公 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
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
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等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
职审计人员,并设审计部负责人一名。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 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直接
领导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
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 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以会议方式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 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 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以及生产经营特点, 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
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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