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管理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当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三)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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