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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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嘉源(2026)-01-069
敬启者:
根据龙源电力与本所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为龙源电力本次发行出具了“嘉源(2025)-01-659”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5)-01-658”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现根据深交所出具的《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对《审核问询函》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定义一致。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2
申报材料显示,2025 年 1-9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2,222,092.05 万元,同比下
降 15.67%;扣非归母净利润为 429,171.90 万元,同比下降 16.03%。报告期内,公司风电和光伏发电平均上网电价整体呈下降趋势,主要受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和电力市场化改革政策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分别为 2,710,044.35 万元、
3,533,048.38 万元、4,321,740.25 万元、4,269,429.42 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0.86%、77.29%、83.38%、84.49%;固定资产占非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79.38%、77.02%、76.19%和 78.81%。
发行人拥有遍布全国多个区域的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以及多地区的分公司、子公司,仍存在部分已投产发电项目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处罚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相关行政处罚共计 86 项。
请发行人:(1)结合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产能产量情况,说明电价单价下行的持续性,发行人现有发电量变化能否抵消单价下行的带来的影响,影响公司最近一期业绩下滑因素是否缓解。(2)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税收政策及电力市场化改革政策安排,发行人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上网电价、标杆电价的大致占比情况,说明上述文件对于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情况,分析未来风力及太阳能发电项目电力收入增长的持续性,未来是否存在电力销售价格下行、新增发电电量大幅下滑的风险。(3)结合发行人未进入合规清单及补贴清单的存量项目数量及占比情况,说明相关项目对应的收入规模及未来是否存在不列入合规清单无法确认部分补贴收入或退回部分补贴款的风险。(4)结合发行人陆上及海上风电的业务结构、各期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说明税收政策变化对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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