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适应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展需要,更好地指导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计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
门委员会,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治理目标和规划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董事会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实施监督职责。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本议事规则下的工作。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同时设主任委员
一名。
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关注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可持续发展事项的重要信息,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和措施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咨询
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评估 ESG 治理目标和计划等,监督公司 ESG 治理计划的执行和实施;
(三)对公司 ESG 治理的表现、风险及提出的应对策略进行评
估和执行监督;
(四)及时跟进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要求,指导公司 ESG 相
关工作;
(五)监督公司按照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审阅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每半年听取一次公司可持续发展或 ESG 工作汇报;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负责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
其提供专业的咨询或建议,合理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应当由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会成员主持。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行使职权,授权委托书需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应由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该委员应当回避,不参与该等议题的投票表决,也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其所代表的表决票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因本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委托董事会秘书办理以下日常
事务:
(一)在每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向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分发会议日程和相关支持材料;
(二)在会议结束后,整理各与会委员的意见,形成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决议,并送交各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及形成的意见,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最新颁布的相关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以相关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日”均为工作日。除
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规则以中文书写,其他语种的版本与中文版本产
生歧义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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