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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0 19:18:46 股吧网页版
龙源电力: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1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第 XIVA 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相关法律和境外上市地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下统称“适用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信息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要求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

(一)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消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提供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尽可能与信息披露的公开信息保持一致;同时,应尽量避免向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先于适用法律、法规和要求的信息披露。

(三)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股
东;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

(一)公司按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年度报告(含年度报告摘要及业绩公告)、中期报告(含中期报告摘要及业绩公告)、季度报告及可持续发展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发布的正式公告、新闻稿,股东通函以及管理层对外演讲、通过公司网站发布的新闻等。
(二)公司将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三)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公司将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四)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公司将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的编制和披露须符合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主动、及时地通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形式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相关规定要求的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在遵守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的基础上,遵循自愿性原则主动、及时地通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的信息。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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