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
序,确保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合理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以及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业委
员会,向董事会汇报本议事规则下的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事
任期相同,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须经股东会和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负责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定期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对于明显偏离发展战略的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
专业的咨询或建议。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可采取现场会
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经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的委员会成员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会成员主持。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行使职权。
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的例会应于董事会年度第一次例会
前召开,委员会在讨论后,向董事会提交报告。例会的主要议题是:
讨论关于公司管理层上一年度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考核的报告;讨论关于公司管理层本年度业绩合同制订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可委托董事会秘书办理以下日常事务:
(一) 在每次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日,向战略委员会成员
分发会议日程和相关支持材料;
(二) 在会议结束后,整理各与会委员的意见形成委员会意见
书,并送交各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日”均为工作日。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规则以中文书写,其他语种的版本与中文版本
产生歧义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章程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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