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依法科学决策水平,规范董事会的组成、职责、权限和运作程序,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境内外监管法规和《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二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负责召
集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具体经营目
标、除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以外的融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的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一)选举公司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二)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
(十三)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拟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十九)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其实施监控;
(二十)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听取公司总经理或受总经理委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汇报,批准总经理工作报告;
(二十二)《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二十三)决定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和规划;
(二十四)定期评估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定期评估董事会自身表现,包括:
1.制定及检查公司治理政策及实践情况;
2.检查及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培训及专业能力发展情况;
3.检查及监督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实践情况;
4.制定、检查及监督公司职员及董事的行为准则及合规准则;
5.检查公司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企业管治守
则》的情况及在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 编制的《企业管治报告》内的披露;
6.负责就环境、社会及管治(以下简称“ESG”)事宜作有效管治和监督,并对重大的 ESG 风险作出评估和管理;
7.定期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8.确保公司设有使董事会可获得独立观点和意见的机制,定期检讨该机制的实施及有效性;
(二十五)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在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资本运营、财务监控和人事管理等方面依照本规则行使决策权。
第五条 董事会有权行使《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外,
非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其他有关战略发展、经营管理、财务审计、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决策权力。
董事会在将其部分职权授予管理层时,应明确授权的范围,特别是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汇报并取得事先批准的事项范围。
公司应将董事会保留的权利及董事会委托管理层行使的权利进行正式的划分。公司定期对前述职权的划分进行审查以确保其满足公司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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