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审计与风险管控工作,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作用,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业委员
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 公司保障审计委员会的知情权,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技能和经验;
(二)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上市规则对审计委员会会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
(四)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1.其终止成为该公司合伙人的日期;
2.或其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的日期。
(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对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事任
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组织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听取公司法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八)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起诉;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十三)协调经理层、公司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十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十五)负责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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