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有关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两种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九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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