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建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薪酬指公司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货币形式发放的酬金,包括年薪、奖金、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条 适用本细则所称薪酬的董事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但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经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及小组成员根据董事会的提议另行确定,公司劳资部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六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公司薪酬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所在地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公司薪酬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考核办法、考核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应当体现奖励与惩罚分明、激励与约束得当的原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为: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有责任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信息。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或 2 名以上(含 2 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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