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值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 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 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2.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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