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港”)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电港及各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内部管理规定等,通过采取系统、规范和科学的审计方法,对中电港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中电港内部审计工作以风险为导向,以增加价值为目标,以资金流向和业务流程为主线,以监督和评价经营活动、经营成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重点,推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的完善,促进公司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按计划或委托要求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工作,不负责制定内部审计工作以外的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不对经营管理活动行使决策和管理权。
(二)客观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以第三方的身份去检查、监督、分析、评价各项经济业务,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审慎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并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四)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原则。内部审计要发挥事前咨询评估、事中跟踪纠偏、事后监督评价功能,实施全程监控和评价。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中电港按照上市监管规定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公司党委报告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部门可安排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实际审计项目需要,可以从各部门临时抽调人员联合开展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选聘外部专业审计机构,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法律、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管理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九条 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经费应纳入中电港预算管理。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推动内部审计监督无死角、全覆盖,坚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对所属企业确保每五年至少轮审一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中电港内部审计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批复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各项审计工作;
(二)制定中电港内部审计和审计整改工作制度等,对所有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中电港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相关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合同审计、经济效益审计、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等内部审计工作,对经营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
(五)负责中电港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六)审计部门应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内外部监管要求,建立并加强审计工作质量复核机制,以确保审计质量;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选聘的中介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九)负责组织公司内部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监督和评价;负责建立健全本公司审计业务外包的工作规范;
(十)对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