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电港”)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但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
险。
对外担保事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管理。
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且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七条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
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
第九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
办理。
第十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
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法律部门及聘请的法律顾问(如有)的主要
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
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分别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提出书面报告。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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