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获取长期收益或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公司合法持有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资源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虽进行本条规定的投资事项但属于公司主营业务活动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单位或个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实体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企业收购和兼并;
(五)参股其他境内、外企业;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委托理财;
下列行为不属于公司对外投资:
(一)公司购买原材料、设备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的行为;
(二)对外提供担保行为;
(三)基于公司进出口贸易业务经营特征,为降低汇率风险,购买银行常用汇率避险产品(如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
(四)为满足公司境外子公司外币贸易融资及其他境外资金需求,节约汇兑成本,公司购买银行存单/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并提供该等存单/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质押作为担保办理内存外贷的;
(五)为满足生产经营办公需要,公司自建、购置、租赁房地产或购买、租入其他资产的。
第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外,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外汇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宜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除委托理财外,公司其他对外投资事宜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七条 子公司年度对外投资计划应报公司审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除委托理财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已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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