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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1 22:16:07 股吧网页版
中国铀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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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二○二五年十二月

关于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575 号
致: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境内上市专项法律服务聘用协议》,本所接受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铀业”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相关规定,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事项,出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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