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8
发行人与中介机构
关于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发行人律师 申报会计师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学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院国际大厦 22 层 2206)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110009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铀业”、“发行人”、“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律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会计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本问询函回复中简称与《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简称具有相同含义,其中涉及招股说明书的修改及补充披露部分,已用楷体加粗予以标明。
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出现合计数值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的引用 宋体(不加粗)
回复中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修改、补充的内容 楷体(加粗)
目 录
1.关于与中核集团关联交易 ...... 3
2.关于期后业绩 ...... 9
3.关于毛利率 ...... 21
4.关于主要子公司 ...... 40
1.关于与中核集团关联交易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中核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销售天然铀的情形。中核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主要从事核燃料加工生产以及核电运营等业务,向发行人采购天然铀加工为核燃料后最终向下游客户交付或用于核电领域。
请发行人披露:结合中核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天然铀采购模式、加工及使用情况、下游需求等,进一步说明向中核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销售天然铀的最终实现销售或使用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关联销售调节业绩的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简要概括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披露
(一)结合中核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天然铀采购模式、加工及使用情况、下游需求等,进一步说明向中核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销售天然铀的最终实现销售或使用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关联销售调节业绩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中核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销售的天然铀产品应用于国防及核电领域,其中,应用于国防领域的天然铀产品系按主管部门下达任务进行供应,不存在通过关联销售调节业绩的情形;应用于核电领域的天然铀产品销售向中国核电、单位 A。针对向中国核电及单位 A 的天然铀采购模式、加工及使用情况、下游需求、最终实现销售或使用情况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关联销售调节业绩等情况说明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与中国核电天然铀关联销售调节业绩的情形
(1)中国核电与发行人签订天然铀长贸协议的采购模式符合行业惯例
核能发电是天然铀的最主要应用领域,中国核电等核电运营商是铀市场上最主要采购方。考虑到天然铀是重要且稀缺的战略性矿产资源,也是核工业发展的基础原料,天然铀的持续稳定供应对核电等最终应用领域的重要性极高,因此,为保证核燃料的长期稳定供应,中国核电与发行人签订天然铀长贸协议并约定具体定价公式,中国核电根据下属各成员单位的未来发电计划每年向中国铀业汇总报送年度天然铀采购计划,中国核电下属成员单位根据天然铀采购计划分别与中
其他核电运营商也存在通过签订天然铀长贸协议保障天然铀稳定供应的情形,如中国广核公开信息披露显示“为保证核燃料的稳定供应,本公司下属的核电项目公司与铀业公司签订了长期的核燃料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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