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其本身经营的主要业务以外,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 、股权投资、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有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总经理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对外投资的具体审批权限: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外,还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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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由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的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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