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担保。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批准。须经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对未达到上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七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但涉及上述第五条第(五)项担保事项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
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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