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即被问责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具体包括:
1、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2、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
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3、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4、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5、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6、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7、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其他情形,或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8、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因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被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记入诚信档案的。
(二)其他一般情形,具体包括:
1、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2、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3、未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进展的
4、擅自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未公开重大信息等相关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6、重大事项违反决策或授权程序,擅自越权或盲目决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7、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的;
8、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谎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9、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其管理的下属
员工或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11、在公司采购、外协(或委托加工)、招标、投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或渎职、失职行为,情节严重的;
12、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
13、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
第三章 问责形式
第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