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行为。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
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 与公司共用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或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 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 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 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明确结算期限。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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