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其中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
会计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专门会议工作;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召集人离任的,应当重新推举。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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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面临被收购情形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 独立董事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十条 定期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因特殊和临时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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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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