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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邦新材: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
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即累计表决票数)。

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
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董事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选人,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单独或合计持有 1%以上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当在公司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
可以公开本人资料,并承诺其拟被公司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条 董事被提名人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 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还应当说明自己是否具 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十条 董事被提名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
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 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当全部提案所 提合资格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
应当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必须置备适 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 明和解释。

第十二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 表决票数。

3、董事会秘书应当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独立董事、本 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投票结果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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