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
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
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关联方具有相同含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往来,包括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两
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
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往来。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为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进行拆
借,并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
下给关联方使用资金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
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
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
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事务部留存一份,并交由财
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核实后应立即
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第八条 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
和资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互相代
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实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
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
款);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
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一条 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不得向
公司借支或报销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但董事为履
行董事职责参加公司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