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公司证券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一节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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