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001268 证券简称:联合精密 公告编号:2025-019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现就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和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 2024 年 3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以及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
营业成本。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未作具体说明的事项以财政部文件为准。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三条
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变更不涉及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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