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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
专项核查意见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一号宏泰大厦 21 楼 邮编:430077

21/F,HongtaiBuilding,No.1HuanleAvenue,HongshanDistrict,Wuhan430077,HubeiProvince,China
电话/Tel: (+86)(027) 87301319 传真/Fax: (+86)(027) 8726567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十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2025 鄂国浩专项 GHWH182 号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汇绿生态”)的委托,并根据本所与汇绿生态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担任汇绿生态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彭开盛、谢吉平、陈照华、同信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同信生态”)、徐行国、顾军、刘鹏等7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武汉钧恒”)49%的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下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在汇绿生态对本次交易首次作出披露之日前六个月至《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下称《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汇绿生态股票的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交易各方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和书面证言均为真实有效,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四、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汇绿生态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汇绿生态进行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节 正 文

一、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汇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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