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湖 北 山 河 律 师 事 务 所
Hubei S&H Law Firm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山河意字第 1770 号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提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
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决定公司拟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星期
二)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并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6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湖北省武
汉市江汉区青年路 556 号房开大厦写字楼 3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李晓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公 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上
午 9:15-下午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8,885,7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60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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