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001266 证券简称:宏英智能 公告编号:2025-091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会决议的情
况。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6日(星期三)14:00。
2、会议召集人: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化宏先生和副董事长曾晖先生因公出差,不能主持本
次股东会,全体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曾红英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
4、会议召开方式: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此次通过通讯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人员
视为参加现场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
月2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上午9:15至2025年11月26日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5、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7人,代表股份总数69,227,8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1,930,080股,下同)比例为68.13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总数67,54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66.47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3人,代表股份总数1,68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1.656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33人,代表股份总数1,68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1.65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33人,代表股份总数1,68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1.6568%。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的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银行保函暨索赔权转让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同意69,150,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0%;反对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7%;弃权3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5,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938%;反对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34%;弃权3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8%。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诗韵、钱彧妮
3、法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包诗韵律师和钱彧妮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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