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发生后,应当及时结算,尽量减少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当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行为,并建立持续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以下
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
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 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
联方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的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
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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