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员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的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董
办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
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
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证监会指定媒体对外披
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
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后,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
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
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
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
的,在符合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免于或暂缓按照本制度规定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披露与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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