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12 18:49:59 股吧网页版
坤泰股份: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3


证券简称:坤泰股份 证券代码:001260 公告编号:2026-003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83,2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2.39%。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26 年 2 月 24 日。

一、公司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3号)核准,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坤泰股份”)
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28,750,000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86,250,000股变更为115,000,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83,250,000 股(含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为张明、李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坤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坤丞投资”),本次限售股份持有人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相关承诺如下:

1、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的张明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在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3、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比例不超过 50%。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公司股东李峰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3、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比例不超过 50%。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公司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坤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