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信证券”)作为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坤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对坤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3 号)核
准,坤泰股份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750,000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 86,250,000 股变更为 115,000,000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86,250,000 股(含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为张明、李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坤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坤丞投资”),本次限售股份持有人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相关承诺如下:
1、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的张明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3、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比例不超过 50%。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公司股东李峰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3、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比例不超过 50%。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公司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坤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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