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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仁科技: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股东会决议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也是公司的企业发展部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论;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立 3 位委员,其中一名委员担任主任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1 名独立董事和 1 名非独立董事组成。董事
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八条 除董事长以外,战略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
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公司使命、愿景和核心价值观的修改方案;

2.审议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3.审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4. 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的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经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两名以上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5 日内召集会议。主任委员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两名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在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书面同意,可以豁免会议提前通知义务。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 7 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
协助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八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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