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股东会决议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职审计人员实现其对董事会、投资者以及其他与组织有利益关系的外部组织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专职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且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由该名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
《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经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两名以上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5 日内召集会议。主任委员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两名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在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
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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