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25]第 38 号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二五年十月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 888 号绿城广场写字楼 2A 座 7 层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25]第 38 号
致: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常娜娜律师、尹杰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 12 时在新疆乌
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 477 号新疆能源大厦 10 层 1025
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签到册》,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20 人,代表股份数为 641,682,116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68.7516%,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 3 人,代表股份457,277,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994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417 人,代表股份 184,404,516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9.7576%。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签到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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