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行为,促进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有权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丰富的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工作经验;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熟悉公司所属行业情况,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协调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三)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四)在学术、专业资格或有关经验方面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一名,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或者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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