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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6 15:33:33 股吧网页版
立新能源: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7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强化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对外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对外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或指定媒体公开的,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其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利润分配或增资的计划;

(十一)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七)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八)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一)公司未披露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总装机容量、新投产机组的装机容量、核准和在建项目的计划装机容量等、发电量、上网电量或售电量、平均上网电价或售电价、厂平均用电率、利用小时数、公司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或被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安全、环保整改等影响重大的事件。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定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判断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细则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各子公司(场站)、部门发布的新闻稿件,不得涉及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参考本办法第三条),涉及已披露的重大信息,需与已披露信息保持一致。

第八条 在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特定对外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向对外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披露内容。

第十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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