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七章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或相关重大事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三)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四)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七)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八)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实时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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