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控制,切实保证公司内控
体系和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及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公司管理实际,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绩效、资产质量以及建设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通过其内部审计活动,促进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单位)。
第五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内部审计不受公司内部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干预。
公司内部的其他组织可以向审计部提出审计项目建议。
全体员工可以实名或匿名(鼓励实名举报)向审计部举报公司内发生的舞弊、违规等事项,审计部在必要时将开展专项审计。
第二章 审计部及其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订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专职机构——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
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参股、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第九条 审计部与其他职能部门保持相对独立性,在工作中独立行使审
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公司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协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 中发现的问题;
(六)在本制度框架内,建立健全包括各项内部审计项目实施细则和具体规范在内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七)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八)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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