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8 20:48:11 股吧网页版
博菲电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
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经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授权,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

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
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

者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
行法律、法规要求义务或者已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下属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上述主体按照本制度及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等要求,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建立报告程序,明确负责人员的信息披
露职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第八条所述“重大”或“重要”或“大额”的标准是: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或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