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浙江博 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三名以上董事构成;
(二)成员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四)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 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 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 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 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
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
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 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 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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