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
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之和。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
成后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
前终止担保或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
风险。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任何人无权以
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按本制度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并掌握被担保人的财务状
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的被担保对象的材料进行审议、表决,
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
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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