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信息披露部门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七)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的重要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不包含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需预计发生即汇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交易发生前报告董事会秘书: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项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三)日常交易
本函所述的“日常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合同签署后一日内报告董事会秘书: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和工程承包的,合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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