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
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阎斌律师、宋雅歌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上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现受发行人委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作的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相关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核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并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5年1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
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关
于受理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5〕186 号)。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
行了审核,并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出具了《关于同意浙江博
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432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取得发行人内部有效批准及授权,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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