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 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第二章 投资的决策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为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总经理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各种投资做出审议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投资决定。
第六条 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 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交易事项,董事会授权由总经理进行审批。
第八条 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六条标准的,若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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