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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6:13:06 股吧网页版
浙江正特:董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的任职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出现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前述选举机构解除其职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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