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调研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保障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调研,是指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及分析师等,下同)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对公司进行的实地考察、现场座谈、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的沟通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调研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平等获取公司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参与投资者调研活动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调研工作的负责人,全面统筹协调公司投资者调研活动,确保调研工作合法合规开展。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调研工作的日常经办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接待投资者调研,安排调研时间、地点及参与人员;
(二)组织编写调研提纲,提前与相关业务部门沟通调研内容;
(三)负责调研过程的记录、录音(经投资者同意)及资料整理;
(四)按照规定及时编制并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五)建立投资者调研档案,妥善保管调研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六)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第七条 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应配合证券事务部做好投资者调研工作,根据调研需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业务信息,指派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参与调研活动。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投资者调研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披露信息的合规性;对于不确定是否属于应披露信息的内容,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调研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投资者申请调研的,应提前通过公司公开联系方式(如投资者热线、邮箱等)向证券事务部提出申请,说明调研目的、调研人员、调研时间、拟调研内容等信息。证券事务部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回复,合理安排调研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投资者调研申请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调研形式(如实地调研、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并提前与投资者及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沟通确认。
第十一条 对于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调研需求,证券事务部应予以拒绝,并向投资者说明原因;对于可能涉及敏感信息的,应提前做好风险防控,确保不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调研活动应在公司指定的办公场所或其他合适地点进行,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参与调研的公司人员应熟悉公司情况,能够准确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第十三条 调研过程中,公司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仅就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或不属于重大未公开信息的内容进行沟通;对于以下问题,应不予回答或引导至公开信息范围:
(一)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二)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三)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市场传闻或猜测;
(四)与公司经营无关的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不应回答的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 调研活动中,如投资者提出的问题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公司相关人员发现可能泄露未公开信息的情况,应立即终止相关话题的讨论,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如已发生信息泄露,董事会秘书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对调研活动进行全程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调研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公司及投资者)、调研内容、问答要点等;对于现场座谈、电话会议等形式的调研,可在征得投资者同意后进行录音,作为记录的辅助资料。
第四章 调研信息的存档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调研活动中披露的信息,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的范围;如在调研中涉及新的重大信息,应立即停止相关信息的披露,并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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