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5]0037-2 号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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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5]0037-2 号
致: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浙江正特”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行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植德(证)字[2025]0037-1 号”《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所就浙江正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称“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以下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中相应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浙江正特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正特履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浙江正特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发布的相关公告并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1.2025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此外,会议还审议了《关于核实<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议案表决。
2.2025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议案表决。
3.2025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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